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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232 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陳業鑫陳業鑫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陳國華即茂翔企業社
0樓之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232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6月29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95年5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陳業鑫

  書記官 楊明月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法 官 陳業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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