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簡字第2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簡字第234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台灣關西塗料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務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前開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爰依首揭法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