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簡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簡字第234號原 告 乙○○ 被 告 台灣關西塗料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務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前開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爰依首揭法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