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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269 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業鑫陳業鑫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吳建雄即高揚企業社
-5樓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269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8月22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96 年3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4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融資貸款契約書、客戶授受信、保證查詢單、餘額查詢單、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陳業鑫

  書記官 吳永叁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法 官 陳業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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