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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269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陳業鑫陳業鑫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5樓
  • 被告
    吳建雄即高揚企業社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吳建雄即高揚企業社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269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8 月22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業鑫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96 年3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4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融資貸款契約書、客戶授受信、保證查詢單、餘額查詢單、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吳永叁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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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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