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269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2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吳建雄即高揚企業社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269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8 月22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業鑫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96 年3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4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融資貸款契約書、客戶授受信、保證查詢單、餘額查詢單、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吳永叁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