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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402 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廖建瑜廖建瑜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京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402 號清償票款事件於民國96年9月26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肆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96年6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為證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吳永叁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法 官 廖建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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