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402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京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402 號清償票款事件於民國96年9月26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肆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96年6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為證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