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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412 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秦慧君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鉦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412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8 月31

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陸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三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繳款明細資料、授信約定書、確定證明書、基本放款利率、基準利率歷史資料表等影本各乙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楊明月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法 官 秦慧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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