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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簡字第6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簡字第6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寶芝林酵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6年8 月14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捌佰肆拾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

臺幣柒仟玖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法 官 秦慧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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