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聲字第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聲字第15號
- 聲請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12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宏宇農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03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票款事件,經本院以96年度岡簡字第214 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裁判費新臺幣1,220 元,經核屬實,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裁定如主文。
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