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聲字第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聲字第16號
- 聲請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地下1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宋李淑珍即福亨工程行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岡簡字第228 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戶籍謄本聲請費用新臺幣40元,並非因民事訴訟而生之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岡山簡易庭
┌────────────────────────────────┐│計算書: │├──┬───────┬────────┬────────────┤│編號│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1 │第一審裁判費 │ 4,850元 │一、由聲請人支付。 ││ │ │ │二、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