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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聲字第2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聲字第27號

聲請人
冠海製冰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信溢製冰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6年度岡簡字第510 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岡山簡易庭

┌──────────────────────────────────┐│計算書: │├───────┬────────────────┬─────────┤│ 項 目 │ 金 額 (新臺幣) │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 1,000元 │一、由聲請人支付。│├───────┼────────────────┤二、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測量費 │ 26,900元 │ │├───────┴────────────────┴─────────┤│總結:訴訟費用共計27,900元(1,000+26,900=27,900) 由聲請人支付,應由││相對人負擔,則聲請人得請求相對人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為27,900元。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秦慧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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