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聲字第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聲字第27號
- 聲請人
- 冠海製冰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信溢製冰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6年度岡簡字第510 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岡山簡易庭
┌──────────────────────────────────┐│計算書: │├───────┬────────────────┬─────────┤│ 項 目 │ 金 額 (新臺幣) │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 1,000元 │一、由聲請人支付。│├───────┼────────────────┤二、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測量費 │ 26,900元 │ │├───────┴────────────────┴─────────┤│總結:訴訟費用共計27,900元(1,000+26,900=27,900) 由聲請人支付,應由││相對人負擔,則聲請人得請求相對人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為27,9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