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聲字第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舜聖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臺北世貿郵局第三七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及第三人張進元、張寅聖於民國95年9 月1 日簽訂動產抵押契約書及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申請書,將車號JL-169、051-HS、IA-272號大貨車設定動產抵押權與聲請人,因相對人債務不履行已構成聲請人取回動產抵押物車號051-HS大貨車之要件,聲請人於96年1 月23日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強制執行取回車號051-HS大貨車之情事,惟投遞未果,爰依法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將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寄送相對人公司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甲○○戶籍地址,均經郵局以「遷移不明」為由,而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上開存證信函、信封、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戶籍謄本等為證,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岡山簡易庭
附記:請於3 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新聞紙一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