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補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補字第36號原 告 宏將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姍拉娜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陸萬陸仟參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