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補字第54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陳業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補字第54號

聲請人
連年連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

調解,惟聲請人尚未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捌佰貳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參

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陳業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補字第5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