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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補字第9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陳業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補字第90號

原告
金玉軒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記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肆萬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陳業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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