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補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補字第90號原 告 金玉軒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記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肆萬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