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調字第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調字第45號
- 聲請人
- 連年連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各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 月30 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查。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