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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調字第45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業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調字第45號

聲請人
連年連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各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 月30 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查。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陳業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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