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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調字第115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廖建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調字第115號

聲請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伯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訂之租賃契約書請求被告清償所欠租金,而依上開租賃契約書第19條約定:「倘因本約涉訟,雙方同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並以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租賃契約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廖建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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