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182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千裕鐘錶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182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5 月15
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七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表、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單等影本各乙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