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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2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秦慧君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嘉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嘉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2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7年3 月13日

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本票、帳卡及繳款明細影本乙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楊明月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法 官 秦慧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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