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2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嘉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嘉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2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7年3 月13日
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本票、帳卡及繳款明細影本乙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