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3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岡簡字第355號
- 原告
-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水利
- 被告
- 柏克萊出版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全語言出版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柏克萊出版社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全語言出版社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參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柏克萊出版社有限公司負擔五分之四,餘由被告全語言出版社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柏克萊出版社有限公司、全語言出版社有限公司自民國96年6 月起至同年11月止,委由原告運送貨物,運費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29,224 元、97,391元,原告依約履行運送義務,被告為清償部分運費交付原告支票4 紙,惟屆期提示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爰依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運費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1、2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運費請款單總表、統一發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為證,被告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柏克萊出版社有限公司、全語言出版社有限公司分別給付積欠之運費329,224 元、97,391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5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