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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44號

返還溢付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廖建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44號

原告
成信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被告
柏克萊出版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1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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