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5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517號
- 原告
-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昆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戶政事務所)
- 被告
- 丙○○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昆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資料(含被告公司之所有董事、監察人、股東名冊);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