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567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台旺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訟訟代理人 楊昆章
- 被告
- 連強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567 號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16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各1 份為憑,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則到庭陳稱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沒有意見,及被告公司現已解散倒閉,惟尚未辦理清算等語,堪信原告上開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