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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567 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柯盛益柯盛益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旺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訟訟代理人 楊昆章
被告
連強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567 號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16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各1 份為憑,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則到庭陳稱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沒有意見,及被告公司現已解散倒閉,惟尚未辦理清算等語,堪信原告上開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楊明月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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