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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58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582號

抗告人
即被告
元上福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抗告人
即被告
甲○○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即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7 日本院所為97年度岡簡字第582 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582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