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元上福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582號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元上福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即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7 日本院所為97年度岡簡字第582 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