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5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582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元上福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抗告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即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7 日本院所為97年度岡簡字第582 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