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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58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柯盛益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58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元上福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陳靜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本院97年度岡簡字第582 號清償借款之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簡易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就本院97年度岡簡字第582 號之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7 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命補繳上訴裁判費之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2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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