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元上福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丁○○、甲○○、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5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元上福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 理人 乙○○ 訴訟 代 理人 丙○○ 陳靜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本院97年度岡簡字第582 號清償借款之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簡易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就本院97年度岡簡字第582 號之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7 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命補繳上訴裁判費之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2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