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582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582號
- 抗 告 人
- 即 被 告 元上福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抗 告 人
- 即 被 告 甲○○
- 相 對 人
- 即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 定 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7 日本院所為97年度岡簡字第582 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就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7 日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12月1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迄本件裁定時仍逾期未為補正,其抗告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