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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
    柯盛益
  • 法定代理人
    乙○○

  • 被告
    元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61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元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97年度岡簡字第619 號第1 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伍仟零柒拾玖元,應徵第2 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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