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元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619號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元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本院所為97年度岡簡字第619 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對於上訴駁回之裁定不服而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