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6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619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元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抗告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被 抗 告 人
- 即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本院所為97年度岡簡字第619 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對於上訴駁回之裁定不服而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