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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61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619號

抗告人
即被告
元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抗告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被 抗 告 人
即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本院所為97年度岡簡字第619 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對於上訴駁回之裁定不服而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619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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