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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258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廖建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258號

原告
德瑋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玖佰玖拾貳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法 官 廖建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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