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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39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張俊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391號

原告
甲○○

            號

      乙○○

            樓

原告與被告寶萊特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零捌

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張俊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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