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勞小字第1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廖建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岡勞小字第1號

原告
甲○○
被告
許順福即水家福企業社
1號

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受僱被告施工旺宏公司三廠施作消防配管工程,被告積欠96年10月份工資計75,485元,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聲明為:如主文所示。被告辯稱:被告因工程款未如數拿到,因此無法將薪資匯入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原告主張受僱被告施工旺宏公司三廠施作消防配管工程,被告積欠96年10月份工資計75,485元,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被告雖辯稱原告有工作未完成,惟並未舉證以其實說,且被告所主張承攬上開工程並未如數拿到工程款,並無從對抗原告因執行勞務而取得之報酬請求權,故其上開辯稱未獲上游包商給付工程款云云,亦不足採。

三、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資75,4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7年5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法 官 廖建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勞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