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小字第10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岡小字第1013號
- 原告
- 寶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余榮昌即尚品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玖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