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小字第1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岡小字第1013號原 告 寶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余榮昌即尚品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玖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