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3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356號

原告
詮富配管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3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