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51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517號

原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昆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戶政事務所)
被告
丙○○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昆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資料(含被告公司之所有董事、監察人、股東名冊);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楊明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5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