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670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康喬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670 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縣燕巢鄉○○街2 之1 號屋遷讓交還予原告,並應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起至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房屋稅繳款書、土地登記謄本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