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757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甲○○○
- 原告
- 樓
- 被告
- 廣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即謝景山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757 號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13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3 份附卷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