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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757 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柯盛益柯盛益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甲○○○
原告
被告
廣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即謝景山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757 號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13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3 份附卷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楊明月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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