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調字第1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調字第115號
- 聲請人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伯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訂之租賃契約書請求被告清償所欠租金,而依上開租賃契約書第19條約定:「倘因本約涉訟,雙方同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並以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租賃契約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