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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11號

給付物流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廖建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11號

原告
佳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品王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物流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4,424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 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1,0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3,4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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