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11號
- 原告
- 佳君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品王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物流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4,424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 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1,0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3,4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