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300號聲 請 人 趙顏蘭即立地工業社 代 理 人 郭一成 律師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俊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聲請調解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零壹拾捌元,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至於調解如未成立改分訴訟案件時,應另依規定補徵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