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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300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300號

聲請人
趙顏蘭即立地工業社
代理人
郭一成 律師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俊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聲請

調解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零壹拾捌元,應徵調解費用

新臺幣壹仟元(至於調解如未成立改分訴訟案件時,應另依規定

補徵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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