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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代工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張俊文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顗綸企業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舜倡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319號原   告 顗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舜倡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代工款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肆萬柒仟零伍拾貳元,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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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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