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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3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35號

原告
英倫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語言出版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秦慧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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