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秦慧君
- 原告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93號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許順福即水家福企業社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吳永叁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9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