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93號
- 原告
- 甲○○
原告與被告許順福即水家福企業社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捌拾
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岡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93號
原告與被告許順福即水家福企業社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捌拾
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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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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