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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93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93號

原告
甲○○

原告與被告許順福即水家福企業社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捌拾

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秦慧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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