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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勞簡字第2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寶萊特貿易有限公司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江順雄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98年10月2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於98年年10月13日前就被告歷次答辯狀內容提出詳細之陳述狀到庭(含對於被告所提各項證據之法律上意見陳述,並逕將繕本寄送被告)。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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