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小字第5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小字第532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廣漢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自行到庭陳述,以維護自身權益,不另通知,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