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165 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柯盛益柯盛益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高源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丞億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165 號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26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發票2 紙、出貨單6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