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簡字第17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統記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