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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17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張俊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簡字第17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統記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張俊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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