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1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簡字第193號
- 原告
- 豐祥農產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即豐祥農產品有限公司訴請被告甲○○返還貨款之民事簡易第一審事件,原告係於民國98年4 月30日(詳本院卷第3 頁,原告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狀章戳)具狀向本院提起訴訟,惟被告自93年9 月8 日起即設籍並居住於:「臺南市○區○道路19巷9 號」之現住所,復據原告到庭陳稱:「我平常生意與被告連絡,被告是居住於臺南市,都是用06開頭之市內電話(與被告連絡)」等語在卷,應堪信被告現尚無設有居所於本院轄區;復未據原告陳明兩造有何由本院管轄之合意書面約定,則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院自屬無管轄權之法院。茲原告誤向本院起訴,尚有未洽,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