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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207 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柯盛益柯盛益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勵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昶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207 號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25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貳仟伍佰陸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2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僅具狀聲明對於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733 號支付命令裁定書所列之債務有意見而提出異議,然則未敘明有何異議理由供本院查證,經本院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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