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207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勵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昶鑫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207 號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25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貳仟伍佰陸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2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僅具狀聲明對於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733 號支付命令裁定書所列之債務有意見而提出異議,然則未敘明有何異議理由供本院查證,經本院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