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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233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簡字第2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富洋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畯原名黃添進
訴訟代理人
林敬信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 月11日本院98年度岡簡字第233 號民事簡易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而起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參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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