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45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簡字第45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6 日所為98年度岡簡字第450 號之民事簡易事件第一審裁判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零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450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