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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聲字第2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聲字第23號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郭正鵬 律師
相對人
文華黑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聲請人對於其所提本院98年度岡補字第171 號之民事簡易第1 審民事訴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乙○○與相對人文華黑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准予法律扶助之專用委任(律師)狀附卷可稽,應堪信聲請人無資力之事實為真實。又聲請人確已以相對人為被告,提起本院98年度岡補字第171 號請求職災補償之民事簡易第1 審訴訟之事實,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訴訟卷宗核閱無訛,且由形式審查,聲請人所提上揭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法律規定,其聲請自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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