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1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171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郭正鵬 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文華黑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
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柒萬肆
仟零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